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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垃圾管理条例征意见:个人不按分类投放拟罚200元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9/10/16 字号:

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起草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从10月14日至11月13日在首都之窗上公开征求意见。根据修正案草案送审稿的规定,个人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加强生活垃圾总体管理要求、完善源头减量措施、强化分类投放要求、健全分类处理流程、增加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要求、进一步发挥社会共同参与作用等。

修正案草案送审稿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等用品。餐饮经营单位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并应当设置醒目标识。在服务过程中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不剩餐。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修正案草案送审稿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修正案草案送审稿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应当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它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可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它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鼓励管理责任人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并针对未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增设了相应罚则。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