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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首例侮辱国旗案宣判 被告人被判处两年徒刑

来源:天津网 发布时间:2017/12/21 字号:

  12月19日,河西法院对本市首例侮辱国旗案进行公开宣判,以侮辱国旗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3日至10月6日晚间,被告人吴某某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携剪刀至河西区两小区内,剪破、损毁悬挂于各楼栋门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将部分损毁的国旗、旗杆丢弃在小区道路及垃圾桶等处。经统计,被损毁的国旗共计66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公共场合以剪刀剪坏、损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河西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侮辱国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作出上述判决。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必须予以严惩,为此刑法第299条规定了侮辱国旗罪。刑法修正案(十)在299条中增加一款将侮辱国歌入刑,对国旗、国徽和国歌提供全面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19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毁、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责;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9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