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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廊坊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将参加工伤保险

来源:廊坊日报 发布时间:2017/12/07 字号:

  12月6日,记者从全市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会议上了解到,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将全市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

  会议明确,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应当依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中直驻廊机关单位可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机关单位以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为0.5%。

  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按分级管理原则在同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从社会保障经费中列支。省直单位和省垂直管理系统的工伤保险费由省本级财政负担,工伤保险业务由省级经办机构经办。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事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和我省相关政策执行。工伤保险费由省级经办机构直接征收的,其工伤事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

  机关单位工伤保险业务的经办,依照《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规定执行。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和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我省相关政策执行。其中,定期伤残费用、丧葬费用不重复享受。

  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作人员病故或因公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的,仍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属于因公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其病故一次性抚恤金与工亡一次性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实施前的工伤人员,其参保后新发生的用于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我省相关政策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它待遇按照工伤发生时的政策规定由原渠道保障。

  机关单位工伤人员按照组织决定或经批准,在机关单位之间或与其它单位交流的,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接续等手续,由接收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机关单位工伤人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