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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 安全管理的通告

来源:牛城晚报 发布时间:2017/10/17 字号:

  为深刻汲取省内外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住宅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洞口)、楼层楼道、电梯前室及地下室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严禁在网吧、足浴、KTV等公共娱乐场所和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集体宿舍等建筑内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物业管理单位(或承担相应职能的单位)应当在禁停、禁充区域张贴醒目标识;应按规定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并落实专人看守。

  四、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应当设置在建筑外部的独立区域,与相邻建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周围不得有可燃物。

  五、受场地环境限制,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必须附设在建筑内的,要与建筑其他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独立设置,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排烟设施。

  六、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充电装置并配置专用配电箱。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充电时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不得长时间充电。

  七、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或承担相应职能的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八、公民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或拨打“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热线向公安机关举报。

  九、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导致发生亡人或较大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